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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的定義是什麽?

誠信是壹個道德範疇,是公民的第二張“身份證”,是日常行為中誠信和正式交往中信用的總稱。泛指真誠、誠實、守信、如約等。但壹般主要指兩個方面:壹是指待人真誠坦誠,尊重事實,實事求是;二是信守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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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相關典故

曾參,春秋末期魯國著名的思想家、儒者,孔子門下七十二賢之壹。他學識淵博,多才多藝,非常重視修養和節操。

有壹次,妻子出差要去市場,年幼的孩子吵著要去。曾參的老婆不願意帶孩子,就對他說:“妳在家好好玩。等媽媽回來,她會把家裏的豬宰了煮肉,給妳吃。”孩子壹聽,非常高興,不再吵著要去市場了。這本來是給孩子們開的玩笑,但之後,曾參的妻子就忘了。

沒想到,曾參真的在家裏殺了壹頭豬。妻子見曾參殺了豬,說:“我從市場回來,才說要殺豬煮給他吃。怎麽能當真呢?”曾參說:“小孩子不能被騙。

孩子還小,不懂人情世故,要向別人學習,尤其是父母。今天妳欺騙孩子,玷汙他的心靈,明天孩子就會欺騙妳和別人;今天妳在孩子面前食言,明天孩子就不再信任妳了。看看這有多有害。"

第二,誠信倫理

中國的誠信主要是壹種“身份”倫理,而西方人的誠信是壹種“契約”倫理。

在中國古代的自然經濟和社會中,誠信主要被強調在家庭、部落、村鎮等狹小的領域,是壹種身份網絡中的宗法家庭倫理。

主要要求是臣民對君主的忠誠,子女對父母的服從,妻子對丈夫的忠誠,這完全是壹種人身依附關系,而不是建立在彼此人格完全平等的基礎上。如果臣民、兒女、妻妾試圖擺脫這種依附,就會受到家族和國家的嚴厲懲罰,甚至死亡。

西方的誠信之道是隨著商品經濟和貨幣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壹種互利的契約倫理。西方社會契約論者將誠信視為人類承諾和履行的道德法則,將道德與法治相結合。西方學者格勞秀斯指出,遵守契約是人的本性,當人們訂立契約時,民法就產生了。

他認為“協議必須遵守”,“有罪必須受到懲罰”。英國政治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從人性自私論出發,認為人天生自私,只會保護自己的利益。人類必須締結社會契約,國家會通過法律來引導人們的行為,從而尋求共同的利益。

為了保證利益的實現,必須履行已經訂立的合同。他進壹步認為,守約是正義的源泉,沒有契約就沒有正義,守約不遵守也是不正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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