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單位進出口生產用種子,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農業部進口(出口)審批表,並向審核機關提出申請,由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審核後,報農業部批準。審批號格式為(X)年農金梓(出)審字第號。十、括號中的年份數字為六位數字,包括月、日序號,如:2065438+2004農業種子進(出)檢編號031008.
種子進出口業務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審查,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