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現代漢語詞典》將緊急狀態定義為非常緊急的情況,壹般指國家面臨戰爭的狀態。
2.法律詞典定義為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威脅或破壞(如戰爭、內亂、嚴重自然災害)時宣布的危機狀態。
3.緊急狀態是指壹個國家處於相當危險的社會狀態,這是對緊急狀態本質的定義。為了進壹步理解緊急狀態的內涵,有必要解釋和界定定義中的“相當大的危險”。
4.緊急狀態是指已經發生或者即將發生,持續壹定時間,影響整體社會秩序運行和公民現實生存安全的公共危機,是能夠通過非正常的權力運行機制和法律制度解決的緊急情況。
5.緊急狀態是指突發的現實危機或者預期將要發生的危機,在較大空間或者較長時間內威脅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影響國家機關正常行使權力。必須采取特別緊急措施來恢復正常秩序。
6.“緊急狀態”是指在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的危及國家正常憲法和法律秩序、國家統壹和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下采取的非常措施。緊急狀態涵蓋的範圍很廣,壹般可分為兩類:壹類是政治緊急狀態,如騷亂、動亂、叛亂、恐怖襲擊等。;
壹類是社會突發事件,如重大自然災害、重大技術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
根據其實施的範圍,還可以分為國家緊急狀態和地方緊急狀態。“9.11”事件發生後,全美進入緊急狀態。格魯吉亞“天鵝絨革命”期間,謝瓦爾德納澤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並表示將采取措施恢復秩序。小至2002年,拉脫維亞與俄羅斯發生邊境糾紛,拉脫維亞政府在拉脫維亞與俄羅斯邊境的壹個檢查站實施緊急狀態。美國在1976年頒布了《緊急狀態法》,規定了宣布國家緊急狀態的程序、期限、政府的財政支出以及緊急情況下的權力。在緊急狀態期間,總統可以頒布壹些特殊的法律法規,行使壹些特殊的權力。但是,壹旦緊急狀態終止,這些規定將失效。而且還規定,當國家受到外國威脅,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時,總統可以依據該法行使外匯管制、國際支付以及貨幣、證券和財產的轉移或劃撥等特殊權力。1990年8月,美國總統老布什發布12722號行政命令,宣布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以應對“伊拉克威脅”。“9.11”事件後,美國對應急預案和法規進行了更具操作性和實用性的修訂。
在英國,制定了壹系列關於緊急狀態的專門法律,如1920的《緊急權力法》和1964的《國內防衛法》。
俄羅斯在2002年頒布了緊急狀態法。為了在俄羅斯全境或個別地區實施緊急狀態,聯邦總統必須發布命令,並立即向聯邦委員會和國家杜馬通報情況,提交聯邦委員會批準。如果總統令未獲聯邦委員會批準,將在頒布72小時後自動失效。
印度、巴基斯坦、土耳其等國也在憲法中規定了緊急狀態制度,主要針對戰爭威脅以及民族和地區沖突、政治騷亂、罷工、示威、政變等。,並采取軍事管制、戒嚴等手段來規範和調整緊急狀態。
日本雖然沒有專門的緊急事態法,但制定了應對各種緊急事態的法律,如《警察法》、《自衛隊法》、《災害對策基本法》等,分別對國內發生騷亂、外來侵略和重大自然災害時國家應采取的緊急措施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其他許多國家都在戰爭法、國防法、戰爭動員令等戰爭或軍事法規中規定了戰時緊急狀態制度。當國家面臨各種政治危機、自然災害等特殊時刻,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制定的緊急狀態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才能真正發揮特殊作用。還能確保政府在緊急狀態發生時繼續有效管理社會,調動壹切可以調動的社會資源應對政治危機和自然災害,確保公民權益在危機時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
在全球化環境下,許多社會危機以復雜危機的形式出現,其頻率高、領域多樣、輻射迅速、損失巨大。只有提高壹個國家的危機綜合處理能力,才能從整體上高效有序地應對突發事件,許多國家為此專門成立了常設的危機處理協調機構。
為了防止政府濫用緊急權力,有效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許多國家的憲法和聯合國相關公約都規定,即使在緊急狀態下,壹些基本人權,如生命權、知情權和宗教信仰權也不能被限制,更不能被剝奪。澳大利亞相關危機法律制度規定了公民權利的救濟機制。當公民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向有關部門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