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進行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申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資產,因此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前不會通知被申請人,但會在保全財產後立即通知被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條人民法院對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判決執行困難或者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保全財產、責令實施壹定行為或者禁止實施壹定行為。當事人未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二條保全以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為限。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