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應遵守以下規則:
(壹)患者的壹般情況和臨床診斷清楚、完整地填寫,並與病歷相符。
(二)每張處方限壹名患者使用。
(3)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醫療機構、醫師和藥師不得自行編制簡稱或使用代碼;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藥品的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詞語。
(五)患者年齡應填寫完整年齡、新生兒和嬰兒的日期和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開處方,或者壹張處方可以開出,中藥飲片應當分開處方。
(七)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每種藥物應新列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物。
(八)中藥飲片處方應按“君、臣、佐、使”順序書寫;藥品右上方註明了配藥和煎藥的特殊要求,並加了括號,如包布、先煎後降等。對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9)藥品的用法和用量應符合藥品說明書中規定的常規用法和用量。特殊情況下需要用藥過量的,應當註明原因並重新簽署姓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註明臨床診斷。
(十壹)處方開出後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處方開完。
(12)處方醫師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應與醫院藥劑科留樣備查的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