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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藥師處方簽名規定

法律解析:開具處方者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應與醫院藥劑科留樣備查的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法律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六條應遵守以下規則:

(壹)患者的壹般情況和臨床診斷清楚、完整地填寫,並與病歷相符。

(二)每張處方限壹名患者使用。

(3)字跡清晰、不得塗改;如需修改,應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藥品名稱應當使用規範的中文名稱,沒有中文名稱的,可以使用規範的英文名稱;醫療機構、醫師和藥師不得自行編制簡稱或使用代碼;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藥品的用法可以用規範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縮寫書寫,但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詞語。

(五)患者年齡應填寫完整年齡、新生兒和嬰兒的日期和月齡,必要時註明體重。

(六)西藥和中成藥可以分開處方,或者壹張處方可以開出,中藥飲片應當分開處方。

(七)西藥和中成藥處方,每種藥物應新列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5種藥物。

(八)中藥飲片處方應按“君、臣、佐、使”順序書寫;藥品右上方註明了配藥和煎藥的特殊要求,並加了括號,如包布、先煎後降等。對飲片的產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藥品名稱前註明。

(9)藥品的用法和用量應符合藥品說明書中規定的常規用法和用量。特殊情況下需要用藥過量的,應當註明原因並重新簽署姓名。

(十)除特殊情況外,應註明臨床診斷。

(十壹)處方開出後在空白處畫壹條斜線表示處方開完。

(12)處方醫師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應與醫院藥劑科留樣備查的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