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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禁娼、狡詐和城市是什麽意思?

禁止賣淫:禁止丈夫有兩個妻子或妻子有外部丈夫;

狡猾的禁止:與盜竊印章和討論國家法律法規有關的犯罪;

城市禁令:禁止人們穿越城市的規則。

戰國初期,魏國的李悝編寫了《法書》。《法典》第五章“雜律”是關於除盜賊和刑法條文之外的其他犯罪,主要規定了“六禁”。

具體來說:

⑴賣淫。禁止壹個丈夫有兩個妻子或壹個妻子有壹個丈夫。《雜律》簡略地說:“夫有壹妻二妾,其刑必累,夫有二妻,其刑;壹個妻子有兩個丈夫是壹座宮殿。"

②狡猾的禁酒令。與盜竊印章和討論國家法律法規有關的犯罪。《雜律》簡單地說:“竊符號者,受其家人之罰,竊印章者,談國法者,受其家人妻子之罰。”

3城市禁令。禁止人們穿越這座城市的規定。雜律簡言:“壹人受罰,十余人滅家鄉,滅種族。”

4戲謔的禁止。禁賭令。《雜律》簡短地說:“博Xi者,罰款三幣;如果王子玩歌劇,他會很尷尬,如果他不停止,他會特別尷尬。如果他不停止,他會更正直。”

(5)只禁止。禁止人們聚集。《雜律》簡略地說:“壹日群問,三日、四日、五日禁金。禁止官員貪汙受賄。《雜法》言簡意賅地說:“丞相收金,左右受刑;Xi以下收金,左右受刑;如果黃金跌破,它將不會受到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