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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三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修改刪除,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但沒有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認定無效:(壹)

(壹)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施工的;

(三)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壹款和第七百九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