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是英美法系的壹個概念。從其英文原文可以看出,版權的本義是“copyright”,是法律為防止他人未經許可復制作品並損害作者經濟利益而創設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從未將版權視為所謂的“自然人權”或“自然權利”,而是作為鼓勵和刺激作品創作的公共政策的產物。相應地,版權的重點是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作品長期以來被視為作者的財產,但與作者的精神和人格關系不大。因此,版權可以像其他有形財產壹樣自由轉讓。同時,雇員在受雇期間為完成雇主委托的任務而創作的作品也被視為雇主而非雇員的財產,其著作權由雇主享有。壹些英美法系國家甚至規定雇主在這種情況下被視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權”與大陸法系的“作者權”有相似之處。版權和作者權都賦予作者在有限時間內可以轉讓的壟斷權,強調對作品的復制權,並且兩者都可以隨著技術的發展而改變。然而,“版權”和“作者權利”是有區別的。“著作權”強調其經濟價值以保護作品,法人是第壹權利人,而“作者權”強調其人身性質以保護作者,自然人是第壹權利人。著作權的內容只包括財產權,而作者權的內容不僅包括財產權,還包括人身權;著作權客體的範圍很廣,包括原創文學作品、科學作品、戲劇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或者視聽作品,以及錄音制品、廣播(電視)節目和通過電纜傳送的節目,以及印刷版式。作者權的客體主要是指作品,而錄音制品、廣播(電視)節目、通過電纜傳輸的節目和印刷版式是鄰接權的客體。版權主體的範圍也很廣,包括錄音制品和電影的制作者、廣播組織、有線傳輸節目企業和印刷作品的出版者,但創作者除外。作者是自然人,而法人或其他組織是相鄰權的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