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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清政府被迫簽訂什麽條約把臺灣省割讓給日本?

1895,17年4月(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清政府被迫簽訂《中日馬關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之為《馬關條約》或《日清和約》),割讓臺灣省給日本。

《中日馬關條約》是清政府與日本政府於1895年(光緒二十壹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下關(今下關)簽訂的條約。原名《馬關新約》,日本稱之為《馬關條約》或《日清和約》。《馬關條約》的簽訂標誌著中日戰爭的結束。清朝的代表是李鴻章和李,日本的代表是伊藤博文和陸奧宗光。這個條約是自《北京條約》以來,侵略者強加給中國的最惡毒的不平等條約,它使日本受益巨大,適應了帝國主義國家向中國輸出資本的願望。條約簽訂後,由於俄、德、法的幹涉,日本將遼東半島歸還中國,中國付給日本3200萬兩白銀的“賞賜”。

中日馬關條約的主要內容(中國條約中的中國和日本條約中的清)

●中國從朝鮮半島撤軍,承認朝鮮“獨立”;中國不再是朝鮮的主權國家;

中國將臺灣省島及所有附屬島嶼、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割讓給日本;

●中國賠償日軍兩億兩(兩萬兩);

●中國的沙市、重慶、蘇州、杭州是商埠;

●允許日本人在中國通商口岸設立領事館和工廠,進口各種機器;

●單方面最惠國待遇;

●中國不得逮捕為日軍服務的人員;

●臺灣澎湖中國居民,兩年內變賣產業遷出境內,逾期不遷者視為日本臣民;

●條約批準後兩個月內,兩國派員來臺辦理交接手續。

●增加貿易港口的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