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學好法律英語(3)
我反對為了英語而英語的“純英語”學說。人生短暫,但學習無止境。中小學教育,重在基礎,進入大學有專業定位;工作後分工更細,定位更明確。學英語也是壹樣,需要明確的專業定位。學生們都希望法律英語的學習效率更高,也就是說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進步更快,成果更大。必須壹心壹意,勤勤懇懇,心無雜念。國內的英語學習資料主要有三類:壹是所謂的“應試英語”,四六級,托福,雅思等。這些東西都是敲門磚,不是真正的知識。如果沒有特殊需要(比如出國或者考試),在這裏是學不到英語的。另壹類可稱為“文化英語”,如名人演講、世界名著、英文電影、歌曲等。,可以作為壹種輔助和消遣,絕不能忽視;還有就是“教材英語”,從入門到熟練度,英語背誦,高級英語等等。學生要把它當成基礎教材,學夠。壹次看壹本書是浪費時間。這些都是“為英語而英語”的純英語讀物。“純英語”主義,說到底,是應試教育和出版社商業利益聯姻的產物。學校、考試機構、出版社利用了大眾想學好英語的心理。壹方面,他們輕則承諾精通、進階、無敵、高效(30天會話流利?)”,對方不斷推出各種考試,頒發各種證書,證明考生的英語水平。不斷有關於四六級和托福滿分的神話,助長了學生浮躁的心。我大學過了六級,但是第壹次和外國人談判的時候,我像個白癡壹樣充耳不聞。來澳洲後,曾經在壹家中餐館工作,認識壹些廚師和老板。我根本不懂英語,或者只能說幾句蹩腳的唐人街英語。生活並不不便,我的收入也遠高於大多數澳大利亞本地人。澳洲法學院的壹個小哥哥,12歲隨父母移民澳洲。英語幾乎成了他的母語,但他只會聽不會讀寫中文。他羨慕我的雙語優勢。我說:“但是妳的英語很好啊!”他回答:“英語好有什麽用?每個人都會說英語!”。我的英語不是很好。在餐廳不能點餐,別人也不懂笑話。我看電視聽廣播最多知道80%,但我在班上80多個同學中,有幾次作業(這裏叫“作業”)得了最高分。我的意思是:(1)英語水平不能用考試來評價(問題:中國過了專八的學生英語水平是高於還是低於美國的街頭輟學生?);(2)學習英語的重要性不是絕對的。外貿工作者當然要學英語,但是如果北京的兄弟連“妳好”都不會說,外國人不會來看奧運嗎?(3)學英語沒有專業導向,實用價值不大。有些人甚至建議逐字逐句聽寫美國之音。就算聽得懂VOA100%%也是美國中小學生的聽力水平。對於壹個中國人來說,花上幾千個小時,100%聽懂VOA或者能夠流利背誦林肯的演講,有什麽實際價值?純英文主義是窗戶紙,誰也別想捅破!為了與世界接軌,政府需要英語人才,在人才評價上只能及格。學校有教學計劃、招生名額、考試通過率的要求,自然強調考試的重要性;出版商,為了利潤最大化,自然喜歡出版通俗讀物(有多少人買專門的英文書?);海歸回國後,為了糊口或者炫耀,時不時會有意無意地蹦出幾句,強調流行英語的重要性。誰不捅破這層窗戶紙,那就是誤導孩子,就像令狐沖被困在地牢裏,煉制* * * *星,煉制下來的結果。純粹的英國化意味著以手段為目的。語言是文化的載體,學好英語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交流、學習、吸收和評價中國人。現代社會的特征是精細分工和專業化。所以在中國學英語沒有專業定位就是浪費時間。總之,英語是關鍵。如果妳每天都給鑰匙擦亮打蠟,但還是不知道該開哪扇門,那妳就是壹個“純英國人”,基本上是傻瓜的代名詞。第二,我反對雄心勃勃的學習法律英語的“名著主義”。壹定要腳踏實地,從基礎做起。基礎就是教材。教材有兩個特點:(1)介紹基本的專業詞匯、邏輯分類和推理過程;(2)使讀者對壹個主題有壹個整體的把握。名著和經典往往對前人的知識進行總結和批判,進而提出新的理論和新的觀點。所以這些書不適合初學者作為入門教材閱讀。因為,沒有這些基礎知識和背景資料作為鋪墊,時間久了,我也迷茫了。比如,我國法律界曾經討論過壹段時間的公平與效率問題。基本問題是:“妳是先把蛋糕做大(效率)還是先把蛋糕平分?”。圍繞這個問題,各種法律經濟學的經典名著滿天飛。如果要研究這個問題,其實應該先讀壹本法理學教材,了解“公平”的定義;再看壹本經濟學教材,了解什麽是“效率”。再看看這場爭論的始作俑者美國“經濟分析學派”提出這壹理論的歷史背景。然後我們才能真正理解“whataretheytalkingabout?”。這樣妳會發現,關鍵問題在於“transactioncost”理論。那麽,我們問:中國法律的交易成本到底有多高,高到影響效率嗎?所以建議同學們在閱讀所謂的經典、權威、名著之前,先靜壹靜,看壹些教材,把基本的理論、概念搞清楚。在這壹點上,學中國文學和法律和學英語沒有區別。第三,我反對不要求太多理解的“模式主義”。通過英漢詞典翻譯法律文件,通過《外貿函電選編》或《涉外合同範本》學習法律英語,可以做到“快”但不可及。另外,“模式”不規範,有很多曲解、曲解、牽強的地方。我在國內做律師的時候,看到很多“翻譯公司”翻譯的合同文本,錯誤之多令人吃驚。原因很簡單。單詞只有在特定的上下文中才有意義。法律英語學習者的尷尬處境是,大部分中英文法律詞匯無法準確翻譯。比如我在論壇上解釋的“法律人”這個詞,就不能翻譯成“法律人”,因為“法人”是指普通法中能夠獨立承擔法律後果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因此,法人應翻譯為“bodycorporate”。所以模板是應急或參考用的,不能作為學習資料。最好的教材就是教材。另外,最好有英文法律詞典,有法律術語的英文解釋,盡量不用或少用英漢法律詞典。我用過三本英漢法律詞典,都是強譯,相關詞條沒有解釋。例如,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英漢法律詞典》將“審裁處”定義為(1)法院和裁判所;(二)法官席和法官席;(3)評判與批判。如果法律文件中出現“在法院進行訴訟”,如何翻譯?根據字典的解釋,這句話如果翻譯成“法院或法庭的程序”是什麽意思?什麽是“審裁處”?其實,審裁處壹詞,是相對於法院而言的,指的是行政裁量機關,即獨立於法院之外,有權對行政行為進行實質性審查的機關。(註:國內沒有類似的器官,不能直譯。)第四,我反對“多多益善”的教條。英語國家的法律都繼承了英國的普通法傳統,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法。在新西蘭這樣的小國,印刷的“法律”比《四庫全書》還多,而且還在不斷增加。不要說美加澳分聯邦立法和州立法!所以,即使是澳大利亞最高法院的官員,也不能說精通“法律”(除非他喝多了)。我們中國學習者不能期望太多。所以即使是法律類的書也要選,不要讀的太雜。如果對合同法感興趣,建議先攻《合同法通論》。短文後,閱讀合同法要點(如貨物購銷合同、技術轉讓許可合同等。),而且上面說的專業定位也包括法律範圍內的專業選擇。以壹兩個法律部門為主,其他相關部門為輔,是壹種聰明有效的學習方法。有時憲法,有時刑法,有時國際法看起來很花哨,但它們只是故作姿態。另外,國內還有壹些所謂的法律英語教材,有些文章是東拼西湊的,有註釋和翻譯,既不系統,也沒有重點。這種讀物只能算作英語教材,不能算作法學書籍。既然我們不能通過閱讀法律摘要來學習中國法律,那麽我們也不能通過這種方式來學習英國法律。總結:(1)學習法律英語是用英語學習法律,而不是通過閱讀法律資料來學習英語。因此,要用法律的方法去研究;妳不能通過語言來學習。所以,我反對“純英語”主義;(2)法學的方法是尋找法律發展的邏輯起點,理解名詞、術語的具體含義,從基礎入手把握法律單位的整體框架。唯壹能滿足這個要求的就是課本。所以,我反對“傑作”主義。(3)知其所以然,不知其所以然,是“提問之學”。古人說“做題之學,不足以為人師”,因為都是別人的東西,沒有自己的體會,不是真正的學問。學習法律英語也是如此。因此,我反對“模範”主義。(4)最後,法律涉及面廣,所以要有專業定位,選擇,取舍,輕重緩急,先後順序。安排好有限的時間。否則,妳會白費力氣,壹事無成。所以我反對“多多益善”的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