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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婦女罪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這裏的“侮辱”與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中的“猥褻”含義相同,是壹種侵犯性羞恥的行為,不是侵犯他人名譽。要構成侮辱婦女罪,需要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侮辱婦女,侵犯婦女的性自主權。另外,侮辱婦女罪的客體僅限於婦女,對男性不構成本罪。

刑法中侮辱婦女罪的名稱是強制猥褻侮辱罪,侮辱婦女罪只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壹個名稱。強制猥褻、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身自由權和名譽權;

2.侵害主要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式侮辱、猥褻婦女;

3.犯罪人需要有故意的主觀表現;

4、導致女性權益受損。

利用職權、教養、從屬關系強制猥褻婦女罪如何認定?

在我們看來,證明強制猥褻婦女罪的關鍵在於查明行為人是否利用特定關系對婦女進行了恐嚇。這與強奸罪認定中利用特定關系強奸與基於相互利用的通奸的區分是壹樣的。在認定強制猥褻罪時,不能將受教育關系、隸屬關系、利用職權猥褻婦女的行為視為強制猥褻。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引誘女方,女方基於相互利用而容忍行為人的猥褻行為,則不能認定為強制猥褻婦女罪。

侮辱婦女罪與侮辱婦女罪的界限

侮辱婦女的行為與侮辱婦女罪非常相似,兩者都可以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不同的是:

(1)對象不同。侮辱婦女罪壹般是針對不特定的婦女。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實施的。

(2)目的和動機不同,侮辱婦女罪的侮辱行為壹般是出於尋釁滋事取樂,尋求精神刺激;侮辱罪中對婦女的侮辱,壹般是出於個人的怨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低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