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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是如何規定的?

關於股權的規定:

1.衡平法是壹項明確的權利。作為出資人的股東可以通過投資公司資金享有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並可以對公司利潤進行分紅;

2.股權是股東投入的財產權。出資前是個人股東所有的合法財產,個人股東對其擁有完全的控制權。股權出資可以是現金、土地所有權和知識產權。

3.壹旦股東將其財產投資於公司,該財產將轉化為公司的所有權,股東需要受公司章程的約束。

股權保護法有哪些規定?

1,累積投票制;

2.股東表決權排除制度;

3.提議和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權利;

4.代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將股份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應當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和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未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者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股東與公司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