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護的意見
壹是拓寬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孤兒是指18周歲以下失去父母,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有利於孤兒健康成長的原則,采取多種方式拓寬孤兒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兒。
(1)相對支持。孤兒的監護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確定。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應當依法承擔撫養義務,履行監護職責;鼓勵其他近親屬和朋友擔任孤兒的監護人;沒有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孤兒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機構養育。沒有親屬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的孤兒,由民政部門依法公告後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在社區購買和租賃房屋,或者在機構內部建設模塊化房屋,為孤兒提供家庭式養育。公安部門應及時為孤兒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集體戶口。
(3)家庭寄養。孤兒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者孤兒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監護人可以對有撫養意願和能力的家庭進行評估,選擇撫養條件較好的家庭進行委托監護或者家庭寄養,並給予撫養費用補貼,當地政府可以酌情給予勞務補貼。
(四)依法收養。鼓勵收養孤兒。收養孤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辦理。對中國公民依法收養的孤兒,需要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及時辦理,並在登記時註明子女與戶主的關系。對寄養的孤兒,寄養家庭願意收養的,應當優先為其辦理收養手續。繼續穩步開展涉外收養工作,進壹步完善涉外收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