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是對產品外觀的設計。所謂的產品,都是人為制造的東西。美國的壹個案例曾經按照字典的定義說:“產品是指任何由人類的雙手用原料制成的東西,無論是直接用手工制作的還是用機器制作的。”產品實際上涵蓋了除自然物以外的壹切。
外觀設計是在產品外觀上做出的設計,同時也隱含著設計的工業實用性,即使使用了某種設計或者某種設計的產品可以批量復制生產。如果不能批量復制生產,沒有工業實用性,就不能申請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的設計。其中,形是指三維產品的造型,如電視機、汽車的外觀。圖案壹般指二維平面設計,如床單、地毯的圖案。顏色可以是圖案的組成部分,也可以是形狀的壹部分。這樣,設計可以是立體的造型,平面的圖案,輔以適當的色彩,或者是三者的有機結合。外觀設計是指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組合的設計,並暗示外觀設計必須是審美的。事實上,用形狀、圖案、色彩來裝飾或設計產品的外觀,必然會給產品帶來壹定的美感。當然,設計中對美感的要求也不能定得太高。在美國1930號案件中,申請人就混凝土攪拌機的設計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以缺乏裝飾美感為由駁回了申請。法院推翻了專利局的決定,指出“外觀設計專利中對美和裝飾的要求不能定義為在藝術或藝術作品中看到的美和裝飾”,法院認為,外觀設計專利法的目的是鼓勵人們盡可能地消除許多機器或機械裝置上的有礙觀瞻和令人厭惡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