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舉個簡單的例子。例如,張某證明A下午與他壹起打麻將,另外兩名證人李、王也證明他們四人下午在壹起。那麽我們就可以說,張、李、的證言得到了佐證,也就是說,* * *證明了A當天下午與另外三人在壹起的事實。
1.在我國刑事司法實踐中,證據相互印證是偵控機關審查起訴、法官據此判案的司法傳統。即只有在審查結果協調壹致,證據與案件事實不矛盾的情況下,才能對案件事實作出結論。
特別是在2011的證據規定中,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可以合理排除矛盾。
2.所謂“證據相互印證”,是指案件證據具有相同的指向,指向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的事實和給予刑事處罰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理由的事實。單壹證據的獨立審查,是指某壹證據在事實法官心目中留下的印象和影響,或者通過補貼證據來查明單壹證據是否真實。
法院從刑事審判方式改革之初對單壹證據當庭采用“壹證壹質壹認”的質證方式,發展到現在的證據綜合質證方式,確認方式成為法院采信證據的最終解釋方式。庭審中,公訴人不再逐壹出示單壹證據,而是出示相互印證的證據組合,法庭只對這組證據進行全面質證,不再采取壹事壹認的質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