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審判規則如下:
1,獨立審判原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2.平等的原則。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不考慮民族、性別、職業、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因素,不搞特權。
3.公開審判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的案件外,凡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壹律公開審理,並公開作出判決。
4.被告獲得辯護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4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183條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