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關聯方交易的標識;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確認為關聯交易。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公司關聯方之間的資產轉讓;買賣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充當交易代理的行為;關聯方之間提供資金或擔保的行為;擁有控制權的公司或股東無償占用子公司資產的行為;資產租賃中的關聯方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在利益上有其他相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