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地:
大寫數字的使用始於明朝。由於當時發生了壹起重大腐敗案件“郭桓案”,朱元璋頒布了壹項法令,其中明確要求記賬數量必須從“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百和千”改為“壹、二、三、四、五、七和九”。後來,“莫”和“錢”被改寫為“白、錢”,壹直沿用至今。
無論是阿拉伯數字(1,2,3...)或中文小寫數字(1,2,3...),因為筆畫簡單,所以很容易被塗改和篡改。所以壹般單據和商業金融票據上的數字要用漢字大寫:壹、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壹百、壹千(“壹萬、壹百、壹萬億”本身筆畫復雜,使用機會少,不必用其他字代替)。
擴展數據:
書寫中文金額的註意事項:
壹、中文金額用文字數字表示到“元”時,在“元”之後,應寫“整”字(或“正”字),在“角”之後,則不必寫“整”字(或“正”字)。數字中的數量有“分”,而“整”(或“正”)壹詞不寫在“分”之後。
二、中文金額用文字表示的數字應標有“人民幣”字樣,金額用文字表示的數字有“分”,而“整”(或“正”)字不寫在“分”之後。
三、中文金額用文字表示的數字應標有“人民幣”字樣,金額用文字表示的數字應後跟“人民幣”字樣填寫,不能留空白。如果大寫金額數前未印“人民幣”字樣,則應加“人民幣”字樣。賬單和結算憑證的大寫金額欄不得預印固定的“千、百、萬、千、百、萬、萬、元、角、分”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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