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被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壹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