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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質押與留置權區別的通俗解釋

1,不同屬性:

依法可以用於抵押的財產有:

(1)建築物及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用?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

⑹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可用於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樹木等地上定著物和建築物的固定設備。權利質押的標的為: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單、倉單和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可以出質的其他權利(如房地產收益權)。

可用於留置的財產是指債務人以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合法占有的動產。

2.不同的概念

抵押是指抵押人與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擔保的協議。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財產的占有權轉移給債權人,後者持有該財產作為前者履行某種給付或履行責任的擔保。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受清償前保留該財產,並在壹定期限後依法變賣該留置財產,從而從價款中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

3.不同的特點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不將占有轉移給債務人或第三人,作為債權擔保的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未轉移,且抵押已設立,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前提下行使優先受償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產權證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征:債務人或第三人(出質人)必須將其動產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提供該動產的第三人是該動產的所有權人,動產質押的行使必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留置權是在債權未受清償前扣押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和扣押他人動產的權利是法律規定的(限於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合同和經紀合同),因此留置權是壹種法定擔保物權;質押壹般由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