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
第四條國家堅持疫苗產品的戰略性和公益性。國家支持疫苗基礎和應用研究,推動疫苗研究和創新,將預防和控制重大疾病的疫苗研究、生產和儲存納入國家戰略。國家制定疫苗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支持疫苗產業發展和結構優化,鼓勵疫苗規模化、集約化生產,不斷提高疫苗生產技術和質量水平。
第五十七條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建立健全疫苗全生命周期質量管理體系,制定並實施疫苗上市後風險管理方案,開展疫苗上市後研究,進壹步確認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對批準疫苗註冊申請時需要進壹步研究的疫苗,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研究;逾期未完成研究或者不能證明利大於弊的,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直至註銷該疫苗的藥品註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