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壹個辯論過程,妳可以在開庭期間做仲裁員要求妳做的任何事情。
3.通常只開庭壹次。作為申請人,妳每次都必須去。如果實在去不了,可以委托他人(但必須在委托書上簽字,否則按取款申請處理)。勞動仲裁通常自受理之日起45天內結束,復雜案件可延長15天。
4.當然,妳可以在法庭上收集對妳有利的證據。開庭前熟悉壹些法律知識,整理好所有的證據,在紙上寫下壹些妳想說的觀點,以便在辯論中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
第六條進入法庭的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接受對其本人及其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持有效工作證件和出庭通知書履職的檢察官、律師可通過特殊通道進入法庭。需要安全檢查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檢察官和律師壹視同仁。
第七條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帶入法庭:
(壹)槍支、彈藥、管制刀具等兇器;
(2)易燃易爆物品和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性、腐蝕性、強臭味物質和傳染病病原體;
(4)液體、膠體和粉狀物品;
(5)標語、橫幅和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及法庭安全或者妨礙法庭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