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所稱城鄉義務教育補助(以下簡稱補助),是指中央財政為支持城鄉義務教育發展而設立的轉移支付資金。
《辦法》要求,免除城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資助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民辦學校免除學生學雜費的標準,按照中央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標準執行。為小學新生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的教科書和正版學生詞典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含以2016為基數的少數民族文字教科書出版發行損耗補貼),根據各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人數、補貼標準、教科書回收等因素核定。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根據各省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人數、寄宿生貧困程度、補助標準、分配系數等因素具體核定。中央財政對城鎮學生的免費教科書和生活費補助始於2017春季學期。
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給予公用經費補助,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北方采暖地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公用經費補助水平。公共補助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具體根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各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人數、規模較小學校數量、分配系數等因素核定。城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由中央確定。
《辦法》指出,公用經費是指為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日常工作所需的費用,具體支出範圍包括:教學業務及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出行、郵電通訊、設備圖書、房屋建築及設備日常維護等。不得用於人員開支、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其中,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根據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夥食補助費、信息費、住宿費等費用。
《辦法》要求,對地方政府落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政策給予綜合獎勵。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根據中央有關決策部署、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和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確定。經批準,地方政府可以統籌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支出。在此階段,以各地實際發放的鄉村教師月人均生活補助標準與中央綜獎補償標準(月人均200元)的比值為參考值,建立綜獎補償標準調整系數。
《辦法》明確,現階段,對地方試點膳食補助標準達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財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未達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辦法》強調,補貼資金要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貼資金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不得從補貼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對擠占、挪用、虛列、套取補貼資金的行為,要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