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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是如何改變土地性質的?

法律分析: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登記申請;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驗原件,驗復印件);

3、土地權屬來源,包括:

(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價款付清證明等相關材料;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決定等相關材料;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土地租賃合同、土地租金繳納憑證等相關材料;

(四)以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應當提交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的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五)以授權經營方式取得的,提交土地資產授權經營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材料;

4、不動產權屬調查表、土地圖、土地界址點坐標等不動產權屬調查成果;

5、依法應納稅的,應提交完稅證明;

6.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十四條森林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有森林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壹履行國有森林資源所有者的職責。

第十五條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登記,頒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登記。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或者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條國有林地、森林和林地上的林木可以依法指定給林業經營者使用。林業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國有林地使用權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或者作價投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障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