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所有勞動成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完全依靠政府救濟;
2.有勞動能力的成員因重疾、嚴重慢性病或重度殘疾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子女正在接受非義務教育(大學或高中)且生活極度貧困的家庭;
3、農村“三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和撫養義務人)邊緣戶。
法律依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確定,並適當考慮水、電、煤(氣)及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
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縣(縣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布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應當按照前兩款規定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