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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更名的程序是什麽?

公安局更名的程序:

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手寫更名申請,到街道辦事處或就業單位領證;

3.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和2張1寸照片,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由民警和所長簽字;

4.16周歲以上的公民需到市公安局戶籍科辦理變更姓名、簽字公證;

5.到戶籍所在地的戶籍部門打印變更姓名後的新戶口本。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1,由出生名改為學名;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再婚、收養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稱中含有難以辨認的隱晦字、異體字和繁體字;

4.姓名的諧音或含義容易誤導、歧視或傷害本人感情;

5.公民成為僧侶或尼姑;

6.名字低俗不雅,違背社會公德;

7.女方改姓為本名;

8.其他特殊原因。

綜上所述,派出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如需向市公安局申報,市公安局應在收到材料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想改名的人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戶口本窗口領取申請表,並提供所需資料。獲得批準後,他們可以更改姓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