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年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手寫更名申請,到街道辦事處或就業單位領證;
3.帶上戶口本、身份證和2張1寸照片,到戶籍所在地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更名申請表,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由民警和所長簽字;
4.16周歲以上的公民需到市公安局戶籍科辦理變更姓名、簽字公證;
5.到戶籍所在地的戶籍部門打印變更姓名後的新戶口本。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1,由出生名改為學名;
2.未成年人因父母離婚、再婚、收養要求變更姓名的;
3.名稱中含有難以辨認的隱晦字、異體字和繁體字;
4.姓名的諧音或含義容易誤導、歧視或傷害本人感情;
5.公民成為僧侶或尼姑;
6.名字低俗不雅,違背社會公德;
7.女方改姓為本名;
8.其他特殊原因。
綜上所述,派出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如需向市公安局申報,市公安局應在收到材料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想改名的人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公安局戶口本窗口領取申請表,並提供所需資料。獲得批準後,他們可以更改姓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報告;經審查屬實的,戶口登記機關應當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出具變更或者更正證明。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