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壹)》,對網絡消費合同的權利義務、責任主體的評價、網絡營銷推廣的法律責任、外賣送餐餐飲業的法律責任等作出了重點要求,並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檢驗被認為是貨物質量合格?最高法: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鄭表示,《規定》第1條列舉了“驗貨即視為同意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有權單方或最終解釋”等實踐活動中普遍存在的不合理、不科學的內容格式條款,認定含有上述內容的內容格式條款應當依照《規定》予以無效。
如果我打開它,我不能退貨嗎?最高法:在不危及商品完整性的情況下,可以退貨。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買東西時可以現場體驗,但網上購物通常無法實現這壹點。因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定了七天不合理規則。在實踐中,壹些商店經常以商品已被拆卸為由拒絕退貨。這合理合法嗎?最新政策要求這樣做。
《規定》確立,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消費者需要在不危及商品完整性的情況下打開商品進行檢查的不合理規則和經營者以商品已被打開為由認為商品不適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要求的方式,人民法院不予適用。
可以拒絕接受禮物嗎?最高法:免費送也要承擔同樣的責任。網上購物往往會附帶壹些禮品,壹些商品由消費者用優惠券或積分兌換,或者以較低的價格兌換舊商品,這是屬於商店的營銷工具。禮品、贈品和以舊換新對消費者造成的傷害應該如何處理?
《條例》規定,贈品、禮品和以舊換新商品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模式經營者也應承擔責任。不允許認為禮品和贈品屬於完全免費贈送或商品屬於以舊換新。互聯網營銷推廣中營銷行為的具體主體認定是否不明確?最高法:網絡直播平臺必須標明特定經營者。如今,網絡直播銷售越來越多,網絡直播銷售中存在矛盾。如何界定義務?對於此事,《規定》對網絡銷售商品的法律責任完成了更詳細的要求。
《規定》第11條要求服務平臺內經營者設立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並確立服務平臺內經營者工作人員發布虛假廣告,服務平臺內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在實踐中,消費者無法明確識別互聯網營銷推廣中的具體營銷行為者。《條例》第12條要求直播間經營者履行職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鄭表示,《條例》第12條規定,直播間經營者應當能夠證明其不是經營者,並標明了具體經營者,而且應當處於足以讓消費者識別的水平。否則,消費者有權認為直播間經營者負有商品經營者的義務。
直播間經營者已經盡到標記責任,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評估交易的外觀、經營者與直播間經營者的承諾、與經營者的合作方式、交易方式以及消費者的認知能力等因素,按照比較延展性的要求為案件評估和發展方向留出空間。
外賣app未盡到核查責任。它必須承擔責任嗎?最高法:連帶責任。最高法詳細介紹,近年來,外賣送餐餐飲企業發展迅速。互聯網外賣在線點餐的優勢在於其便捷性和準確性,讓每個人足不出戶就能體驗特色美食。眾所周知,在實踐活動中也存在壹些問題。例如,壹些餐飲業生產經營者沒有食品衛生資格證書甚至許可證,但他們利用外賣app審批制度的漏洞違規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鄭表示,《規定》第18條規定,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未對有入網許可的餐飲業生產經營者進行實名制認證和查驗許可證書,或者未履行報告並終止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的服務,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消費者有權認為網絡餐飲服務平臺經營者和有入網許可證的餐飲業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