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傳播虛假信息的危害
(1)對客戶和消費者的損害。普通消費者由於對商品的認知存在壹定的局限性,在消費時容易對經營者提供的信息產生誤解,導致上當受騙,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2)對同業的損害,不利於同業間的公平市場競爭,詆毀同業競爭者的商業信譽和社會聲譽;
(3)危害市場秩序擾亂整個市場秩序,破壞市場競爭原則,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穩定,助長社會不正之風蔓延。
2.傳播虛假信息罪的構成要件
(1)個對象元素。本罪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
(2)客觀要素。客觀上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3)主要要素。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之壹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並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