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司法解釋
尋釁滋事罪是壹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下列情形之壹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行取用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法律依據
為了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進行了司法審理。
第三,裁量的標準
1,壹般違規行為的表現:
(1)群毆;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2、嚴重違規行為的表現:
(1)在幫派鬥毆中起主要作用;
(二)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四)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過程中的暴力、侮辱行為;
(5)其他挑釁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第四,處罰的依據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