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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怎麽解釋?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聚眾鬥毆,追逐、攔截他人,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占有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壹、司法解釋

尋釁滋事罪是壹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下列情形之壹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行取用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法律依據

為了依法懲治尋釁滋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進行了司法審理。

第三,裁量的標準

1,壹般違規行為的表現:

(1)群毆;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

2、嚴重違規行為的表現:

(1)在幫派鬥毆中起主要作用;

(二)多次尋釁滋事,或者因尋釁滋事受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的;

(三)追逐、攔截他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四)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過程中的暴力、侮辱行為;

(5)其他挑釁行為過程中有暴力、侮辱行為的。

第四,處罰的依據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行為之壹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