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義壹下。寫下我們自己對“垃圾分類”、“自願”、“強制”的定義,定義要有論文、書籍或字典支持。
2.確定判斷。即雙方采用什麽樣的更合理的判斷標準,也是雙方形成絕對對立關系的角度。在我看來,判決應該選擇“垃圾分類實施難監管的性質”,因為由誰來監管、何時監管、按照什麽樣的方式來監管都很難,而且只是自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