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kas-pavi-dgav-ston》等藏文史書有詳細記載,主要內容如下:
首先,發布了“法令”以確定新詞的術語,並確認了工作主持人是博占布·別吉·雲丹和丁鄂曾。
其次,明確了翻譯的三個原則,即翻譯應符合陳述理論的原則;翻譯應該忠實於原文;翻譯應該流暢易懂。
第三,制定了音譯、意譯、直譯和修改的方法。其中,音譯規定音譯不適用於難以解釋的虛詞或語句理論的意譯;當壹個多義詞不能根據它的壹個意思翻譯時,就采用音譯;有些詞容易被誤解或產生歧義,采用音譯。
第四,規定四點註意事項。特別是規定各翻譯領域不得根據自己的方言和方言翻譯和創造新詞新詞,必須使用規範的語言;如果妳真的想創新詞匯,妳必須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新創造的詞匯必須得到Zapp的批準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