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職務分類的含義分析,認為職務分類具有以下特點:
第壹,職務類別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即“以事選人”;
第二,職務分類所依據的基本要素是工作性質、難度、責任和所需資格;
第三,職位類別不是硬性規定什麽樣的職位應該做什麽,而是對每個職位做了什麽進行客觀的分析和評價,從而確定職位在職位類別布局中的位置,從而達到分類治理的目的;
第四,工作類別不是固定的,但可以隨著工作的變化而變化,但不能隨著工作人員的變化而變化;
第五,職務類別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壹種科學的人事管理方法。
擴展數據:
工作類別分類:
1.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督、處罰、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崗位,是行政執法崗位的本質特征。行政執法崗位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純粹的執行者,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法律法規的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職責,這壹點從綜合管理崗位上表現得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
2.技術類:指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崗位。專業技術有以下三個特點:
第壹,它是純技術性的,只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
二是專業技術崗位與其他崗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
第三是技術權威。
3.管理類: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外,履行機關綜合管理、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崗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多,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崗位具體從事計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