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活動,加強戶外廣告管理,促進戶外廣告業健康有序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市容整潔美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業性戶外廣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壹)在道路、橋梁、廣場、機場、車站、碼頭等各種公共、自有或擁有的場地、建築物或空間設置、發布路牌、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櫥窗、招牌、實物模型、布藝、氣球、彩旗、拱門、護欄、人體模型等廣告;
(二)利用各種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或者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懸掛廣告;
(三)利用其他形式發布戶外廣告。
第四條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公眾。
戶外廣告使用的語言、文字、漢語拼音和計量單位必須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書寫規範準確。
第五條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管理的統壹布局和綜合協調。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者的資質審查和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監督管理。
規劃和城市建設。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容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履行戶外廣告管理的法定職責,堅持依法管理、文明執法,履行承諾,協調配合,為戶外廣告主提供優質服務,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負有戶外廣告布局、審查、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從事或參與戶外廣告經營活動,也不得接受戶外廣告經營者的隸屬關系。
第七條依法設置的戶外廣告在有效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損壞或者拆除。
第二章戶外廣告的設置
第八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規範設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管理的要求。
戶外廣告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市容、工商、城建、公安、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批,由市容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法律依據:
戶外廣告設施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壹條為加強戶外廣告設施管理,進壹步規範戶外廣告行為,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