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釋了綁架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盜竊嬰兒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1.綁架罪的概念及其構成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全的擔憂,以勒索財物或者滿足其他非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手段,強行劫持或者控制他人的行為。1壹、綁架罪的客體要件綁架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生命權和人身自由權。綁架中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危及受害者的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後,對被害人進行禁閉、監視,剝奪其人身自由;如果綁架罪的犯罪人未能實現其犯罪目的(勒索財產),他將殺死受害者並捂住其嘴,從而侵犯了受害者的生命權。綁架罪的對象是任何活著的白人男子,不僅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兒。實際上,大多數被綁架者是婦女、兒童、個體戶、私營業主或大公司和企業的重要人物。2、綁架罪的客觀要件綁架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脅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對被害人身體的直接攻擊和脅迫,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擡走等。所謂脅迫,是指以不服從行為威脅暴力,對受害人施加精神脅迫,使其不敢反抗的行為。脅迫的內容有些人認為除了暴力和威脅之外還有其他非暴力威脅,這是不恰當的。非暴力內容的威脅不危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會危害性與危及受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暴力威脅和麻醉方法完全不同。正如以非暴力內容相威脅、強行搶奪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被界定為敲詐勒索壹樣,以非暴力內容相脅迫的行為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脅迫實施暴力的對象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在場的被害人親屬。脅迫可以通過語言或行動進行,例如用刀在受害者面前打手勢,但脅迫必須面對面地對受害者進行。所謂麻醉,是指使用藥物、醉酒等使被害人癱瘓、昏睡、昏迷的行為。無論是暴力、脅迫還是麻醉,其本質特征都是違背受害人的意願,使受害人無法反抗、不敢反抗、無能為力或不知道如何反抗和搶劫受害人。因此,暴力、脅迫和麻醉的程度應達到受害者不能、不敢、無力或不知道如何反抗的程度。如果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推、拽或實施輕微的暴力威脅或勸酒、吸毒等行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無法、害怕、不能或無知地反抗,被害人的陪同離開主要是因為輕信和受其引誘,則不能定罪。所謂“劫持”是指從原來的地方搶劫受害者並控制受害者。如上所述,有許多方法來控制和控制受害者,如捆綁,禁閉,監視,劫持人質,麻醉等等。其本質特征是剝奪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在控制受害人的過程中,行為人可能使用暴力或威脅,也可能不使用暴力或威脅。3.綁架罪的主要構成要件綁架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綁架罪。4.綁架罪的主觀要件綁架罪在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以勒索他人財物或者劫持他人為人質為目的。所謂勒索財物的目的,是指綁架被害人的目的是威脅傷害被害人,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出財物。這裏的財產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和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財產利益的物品。二。綁架罪的認定(壹)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界限。誘拐婦女和兒童與綁架罪在形式上有許多相似之處。區別的關鍵在於,拐賣婦女兒童罪以出賣為目的,而綁架罪以勒索財物和劫持他人為人質為目的。(2)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威脅綁架罪經常與敲詐勒索罪混淆。兩者之差為:1。犯罪對象不同。敲詐勒索的目標與獲取財產的目標相同。綁架的對象和獲取財物的對象是不同的人。2.客觀要素不同。如果勒索威脅的內容是暴力,行人聲稱將在未來實施,而綁架威脅的暴力內容已在當時和當場實施。3.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不會將受害者帶走進行隱藏和控制,而綁架罪則會將受害者帶走進行隱藏和控制。此外,如果行為人通過不存在的綁架欺騙他人,並且沒有當場交付財產,則不應以敲詐勒索罪或綁架罪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果妳當場欺騙並威脅某人交出財物,而威脅的內容是對人實施暴力,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威脅的內容是暴露隱私,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事實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之間存在著特殊與壹般的關系,二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客觀上必然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方法與非法拘禁罪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罪構成;兩起犯罪中綁架和劫持受害人的空間特征是相同的,既可以是留在原地,也可以是將受害人帶離原地點。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主要區別在於,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非法剝奪人身自由,而且要求以勒索財物或滿足犯罪人的非法要求為目的,並有相應的存錢或提出非法要求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只要求行為人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在實踐中,涉及綁架和非法拘禁的案件主要是為債務而綁架和劫持人質的案件。該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在辦理綁架、劫持人質索債案件時,應當註意本法公布前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相抵觸的,不得參照適用,並註意在以下方面區分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1。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非法拘禁、扣押他人債務”是指合法債務,如賭博為非法債務。如果債權債務關系不清,行為人確實以索取合法債務為目的實施綁架的,應當定性為非法拘禁罪。但是,在因為行為人與他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而綁架或劫持人質的情況下,我們也應仔細審查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如果行為人以不索取債務為目的綁架或劫持人質,仍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2.如果綁架他人索取債務後,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取債務,然後以劫持人質的方式索要額外財產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行為人既犯非法拘禁罪,又犯綁架罪。但是,這種情況應被視為想象共同犯罪(當實施索取財產的行為時,財產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產)或吸收犯罪的壹種形式,行為人應作為綁架罪處理。(4)綁架罪與搶劫罪的界限。綁架勒索罪和搶劫罪都以獲取財物為目的;客觀上可以表現為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就侵犯合法權益而言,兩者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因此是非常類似的犯罪。區分兩者有兩個關鍵點:壹是綁架罪是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威脅被綁架人安全的方法,敲詐勒索的對象是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不能是被綁架人;搶劫的方法壹般不會顯示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威脅搶劫的人和搶劫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壹般是相同的。第二,由於綁架罪以被綁架人作為人質向第三人索要財物,在實施綁架時不可能取得財物,壹般不可能當場取得財物。搶劫罪只能是在暴力脅迫的情況下當場搶劫財物。三。綁架罪的處罰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