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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話是什麽時候產生的?在它出現之前人們是怎麽說的?

漢語標準語歷史悠久(見),有雅俗共賞等概念,但現代漢語標準語是從北宋開始、元明時期註定的“官話”體系中繼承下來的。“官話”是明清以來以北京話為代表的北方方言。清政府規定“舉人、練習生、貢監、少年,不通曉國語者,不得送考”。1909年(宣彤元年),清政府成立“國語編輯委員會”,正式將國語命名為官話。這是中國標準語歷史上第壹次被正式命名。1910年,將普通話命名為“官話”的倡議者、高級顧問委員會委員蔣謙在《關於組織若幹年詢問普通話教育的說明》中,再次提出了“將普通話與諧音字結合起來,達到統壹的效果”的觀點。1911年,教育部召開“中央教育會議”,通過了《統壹普通話辦法》。清末以來的制官話運動,主要確定了標準讀音和國家音標(第壹種)的制定。在標準發音的制定上,是以北方官話(北京音)為基礎的。雖然官話在明清時期已經成為官僚和知識分子的通用語,但它並沒有被中國的統治政權所普及,也不為大多數中國使用者所熟悉,甚至沒有合法的稱謂。民國成立後,民國教育部於1913年2月在北京召開“讀音統壹會議”,批準了“以北京讀音為主,兼顧南北”的6500余個漢字的“民族讀音”,並決定融合各地方言,制作標準的“民族讀音”,即“舊民族讀音”。其特點如下:聲母和韻母與北京語音95%左右相同;保持語氣。會議還通過了“音標”。1916年,北京的教育工作者組織了“普通話研究會”。1965438+2009年4月21日,北洋政府教育部成立統壹普通話籌備會,1919年9月《國音詞典》編輯出版。五四時期,發生了白話文運動。1920年,教育部正式下令,從那壹年開始,小學的“語文”要改為“普通話”,要教白話文、“漢語發音”、“拼音字母”。由於《國音詞典》語音標準與北京語音標準的矛盾,1920爆發了“京華之爭”。南京師範大學英語系主任張士毅在1920發表了《民族語言的統壹》,主張從根本上改革音標和民族音,不承認民族音,主張以北京音作為民族音的標準。全國教育聯合會和江蘇省教師聯合會附屬小學先後作出決議,將北京音作為標準發音,並開始在學校推廣。1923普通話統壹籌備委員會第五次代表大會決定兩者兼采,在標準國語聲調中使用北京音系,稱為“國語北京調”。1924-1926期間,“國家語音詞典委員會”對《舊國音》進行了修訂,將漢字讀音改為“以北京普通讀音為準”,即“新國音”。1928國民政府改為“國語統壹籌備委員會”。1932年5月,教育部正式公布並出版了《國音通用詞匯》,為建立普通話的標準提供了範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表示對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尊重,避免“普通話”這壹名稱可能引起的誤解,先後於1955年6月召開的“國家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化學術會議”決定將規範的現代漢語命名為“普通話”,並確定了普通話的定義和標準。其中“普通”壹詞的含義是“普遍”和“* * *”。在1955年召開的“全國漢字改革工作會議”上,張奚若說:“中國人長期使用同壹種語言,現在稱之為普通話,需要進壹步規範和確定標準。這種實際上已經逐漸形成的漢族* * *諧音是什麽?這是以北方方言為基本方言,以北京音為標準音的普通話。為簡便起見,本國語也可稱為普通話。”1955後用“官話”代替“官話”。(1930年代,瞿秋白在《地獄之門外的戰爭》壹文中提出“文學革命的任務絕不限於創作壹些新的詩歌小說和戲劇,而應該為中國建立壹種現代的國語口音。”“現代普通話這種新的漢語言,應該是中國各地習慣上使用的,有現代的‘人話’,復音,結尾……”1956年,國務院成立了“中央推廣普通話工作委員會”,發布了《關於推廣普通話的指示》。)1982 11 10月,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列入了“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的規定。1,1年10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確立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並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廣規範漢字”。官話作為現代民族語言,與融合了大量北方少數民族語言的古代民族語言中原雅音相比,與中國元朝以前的民族語言(官話)有很大不同。很多普通話所沒有的中原風雅特征,在各種漢語方言中得以保留。1955年召開的“全國文字改革會議”和“現代漢語規範化學術會議”通過了普通話的定義,即現代漢語的標準語,以北京音為標準音,以北方方言為基本方言,以典型的現代白話文為語法規範。“以北京音為標準音”指的是北京的語音系統,即北京話的語音系統,並不意味著北京話就是普通話的標準音。其實兩者有相當大的區別。“以北方方言為基礎的方言”是指方言分區意義上的“北方”,包括我國的東北-華北地區、西北地區、西南地區和江淮地區。由於北方方言人口約占漢族總人口的四分之三,雖然內部有“次方言”,但詞匯系統差異相對較小,適合作為普通話詞匯的基礎。之所以說“典型的現代白話文作品是以法律規範為基礎的”,是因為“白話文”與人們的日常口語基本壹致,只是語法更加規範,所以如果以書面形式存在,會更有利於人們的學習和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