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是單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因其違反了意思自治原則,對合同當事人沒有約束力,未經合同雙方共同討論不得變更。合同的單方變更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成立的合同仍然有效,但變更的內容對合同不具有約束力。
合同簽訂後,如果任何壹方想修改合同,必須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壹致後,將重新簽訂本合同或對原合同中的相應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並在修改處加蓋雙方公章(個人手印)。
如果只做了口頭承諾,但沒有修改合同,或者有變動的地方沒有蓋章(手印)的,視為無效,合同原有內容繼續生效。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該合同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第465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66條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
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467條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適用本部分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似的合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