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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壹個家庭要交多少稅?

先秦至鴉片戰爭前清朝的中國稅收制度。

中國古代以土地稅(包括戶稅和依附於土地的戶稅)為主要稅制,以商稅(包括關稅和市稅)為輔。這種稅收制度最初形成於西周和春秋戰國時期。秦漢時期已經逐漸趨於完整;魏晉南北朝和隋唐時期,在均田制的基礎上不斷改革和完善。宋元明清時期,隨著均田制的破壞,土地兼並之風愈演愈烈。在不斷清田和整理地籍的基礎上,逐步鞏固了田、戶、戶稅,加強了鹽、茶、酒等商稅和貨物稅的征收制度,使商稅和貨物稅成為中國封建後期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

先秦時期的《李周大哉》中就有“九稅斂賄”的記載。九稅是指榜中、四角、榜典、焦佳、榜縣、榜都、官市、山澤、於敏等九種稅。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的崩潰,各諸侯國相繼實行“按畝納稅”的田賦制度。例如,齊國的“土地遞減”是指根據土地的質量或距離,分等級征收土地稅;魯國最初的稅畝,即無論公田還是私田,都按畝繳納地租;楚國的“按量繳納”是指按照收入的多少征收軍稅;郭征的“堆稅”是指根據田地征收軍稅。公元前5世紀戰國時期,為了滿足戰爭支出的需要,各國爭相改革稅收制度。比如秦國商鞅變法,廢除井田制,承認土地私有制和買賣制,按土地多少征收土地稅,按人口多少征收戶稅。鼓勵耕織分家,對耕織收入較多者免稅;如果壹個家庭有兩個以上的成年男性,並且沒有與家人分居,他們的稅收應該增加壹倍。這些改革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增加了財政收入,為日後秦政權統壹六國奠定了物質基礎。

秦漢三十壹年(公元前216年),頒布了“使貴州第壹部分成為真正的田地”的法令,該法令要求所有擁有田地的地主和農民報告他們占用的土地數量,並規定每公頃土地應支付3石草料和2石稭稈。如果妳秘密報告土地,妳將因少繳或不繳租金稅而受到懲罰。向佐向農民收取地租而不上報,還因藏匿土地而受到懲罰。除了土地稅,秦朝還征收人頭稅包括戶口稅和口頭稅;大量的勞動力被征用,如在郡縣服役的“更多士兵”,在中都官員中服役的“正規士兵”,以及守衛邊境的駐軍士兵。人民負擔沈重的賦稅和徭役。

漢初的賦稅繼承了秦制。但鑒於秦朝滅亡的教訓,土地稅的稅率有所降低,最初規定為15稅,後降為30稅。除了土地稅之外,還有其他人頭稅如“計稅”、“口稅”和“換稅”。從漢高祖劉邦第四年(前203年)開始計稅,從15歲到56歲的人都納稅。120元算壹個,賈人和奴婢加倍算兩個。在惠帝的第六年(189之前),稅收減少了三分之壹。口頭稅是壹種不成熟的人口稅。漢武帝時期(140 ~ 87年)用兵,國庫匱乏,使得百姓從3歲到14歲,出口稅為每人23元。漢朝規定人們20歲開始服徭役,55歲免除。那些沒有服役的士兵可以每月支付2000元,這就是所謂的“多服”。此外,漢代還有壹種家庭稅,這是對馮軍食邑地區的私人家庭征收的壹種稅,每戶200元供馮軍列侯享用,它沒有被直接列為國家財政改革。

這壹時期的主要稅收是土地稅和人頭稅,還有各種工商雜稅和山木制品。財產稅的性質是對商人手中積累的現金和貨物征收“數錢”,對車和船的所有者征收“數車和船”;消費稅的性質包括對馬、牛、羊等牲畜征收的牲畜稅、鹽鐵稅和酒稅(或專賣稅);流轉稅的性質包括貨物過境稅,即對商店中貨物的周轉征收的關稅和市場租金。

秦漢時期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稅收法律制度和管理體系。秦朝的成文法典稱為《秦律》,其中與財政收入有關的法律有《田律》、《馬援律》、《金部律》、《管市律》、《倉律》、《貢律》、《建律》等。對征稅的對象、項目、稅率、納稅人和處罰有明確規定。漢朝在秦律的基礎上發展得更加完整。漢武帝任用張湯、虞照等人時,制定了359章法律法規,對執法人員的制裁更加嚴厲。從秦朝開始,國家財政收支和皇家收支開始分開管理,有了單獨的管理機構。在秦朝,負責中央財政的官員是管理小米的內部歷史,而少府負責為皇室收取山海池塘的稅收。漢代掌管中央財政的官員是大司農。有幾名職業軍官負責收入、儲存、調度等工作。少府負責森林、花園、河流和湖泊、海鮮以及其他專供皇室使用的事物的稅收。

魏晉南北朝田賦制度的特點是政府將長期戰爭造成的無主荒地分配給流民耕種(曹魏定田,兩晉占田,北魏均田)。在此基礎上進行田賦制度改革,廢除秦漢以來的田租和口稅制度,推廣田租和戶調制。戶調起源於東漢末年,指以戶為單位代收代付。曹魏正式頒布法令,實行計畝計戶的賦稅制度。每畝四升小米,每戶兩匹絲綢和兩公斤棉花。晉武帝鹹寧六年(280年)頒布《占田令》,規定丁男(16 ~ 60歲)按50畝繳納田租,丁女按20畝繳納田租。例如,如果住戶是迪丁南(13 ~ 15歲,61 ~ 65歲)。每畝租八升。戶轉讓丁楠為戶主,每年交三帛三斤;如果女性或男性是戶主,家庭轉移將減半支付。北魏孝文帝九年(485年)頒布了《均田令》,規定15歲以上的男子分田種糧40畝,婦女分田種糧20畝,桑園種樹20畝。在產麻區,男子分到了10畝大麻地,婦女分到了5畝。第二年,頒布了壹項關於租金征收和調整的法令,規定丈夫和妻子應支付兩石壹絲的租金,四名15以上的未婚男女,八名從事農業和編織的奴婢,以及20頭牛,這相當於丈夫和妻子的租金調整。

在此期間,鹽和鐵壹般由國家壟斷。酒壹般都是要征稅的,有些還會有官方專賣。市稅分為向商戶征收的入市稅和向坐商征收的店鋪稅。對交易活動的征稅有兩種:對買賣奴婢、牛、馬、農房的大額有據可查的征稅和對小額無據交易的征稅。對擁有50萬元財富的富裕家庭和擁有20萬元財富的僧尼征稅。此外,還有錢和過路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