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成語大全網 - 書法字典 - 財產保全的最新司法解釋

財產保全的最新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65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6次會議通過,2020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保護人的身份、服務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請求保全的數額或者爭議的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被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資料或者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債權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