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實施教育和處分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通過擊打或刺傷直接導致身體疼痛的體罰。
2、超過懲罰的正常限度,反復臨摹,強迫做不舒服的動作或姿勢,以及在變相體罰中故意隔離等間接的身心傷害。
3.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辱罵或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4.懲罰所有學生的個別或少數違規行為。
5.對學生的學習成績進行教育和懲罰。
6、因個人情緒、好惡,或選擇性實施教育懲罰。
7.指派學生懲罰其他學生。
家校合作的具體問題:
1.學校和教師要重視家校合作,積極與家長溝通,讓家長理解、支持、配合教育懲戒的實施,形成合力。家長要盡到對孩子的教育責任,尊重老師的教育權利,配合老師和學校對違規違紀的學生進行懲戒。
2.家長對教師實施的教育和處罰有異議或者認為教師的行為違反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學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投訴和舉報。
3、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師德建設和管理的相關要求,及時調查處理。家長威脅、侮辱、傷害教師的,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教師人身安全,維護教師合法權益。
4.情況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