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式在原始時代已經萌芽,主要來源於祭祀。
所謂“禮,表現,所以事有天佑。”這是《說文解字》中對儀式的壹個著名解釋。張認為:“禮起源於無產階級社會的原始習俗和宗教,是壹種祭神祈福的儀式。”神化、自然化是古人為法律披上的神聖、合理的外衣,而儀式的真正內容是初始階段的“風俗習慣的提升”。因此,許多學者將中國的禮視為“習慣法”。根據《禮記》和《禮記》記載的內容,可以說,以風俗習慣為基礎的習俗和習慣法是中國古代“禮”的重要組成部分。
禮的系統化、規範化始於西周的周公。《左傳》?文公十八年《周公制周》為這壹重大歷史事件提供了難得的史料證明。周公所定之禮,可分為五禮(吉、兇、軍、客、善)、六禮(冠、婚、喪、祭、鄉飲、相見)或九禮(冠、婚、庭、聘、喪、鄉飲、軍)。內容涉及政治、經濟、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道德習俗等。它是調節社會生活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它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尊重尊重”和“親吻”。尊卑是忠,親親是孝。前者旨在維護軍事權力,後者旨在維護父權制。這種政治與倫理相統壹的理論是理性的思想基礎。周公禮制的本質是建立等級秩序和制度。禮在“治國、定國、定民、利子孫”中起著重要的作用。
第二,法律
這個法律的古體詞是什麽?,"?刑亦平如水;?所以摸不直就走,走就走。”這是《說文解字》中壹個著名的解釋。商鞅給“法”下了定義,說:“法的制定者也是國家的天平”。法律的起源和壹個國家壹樣,經歷了壹個從無到有的過程,是人類社會文明的必然產物。
從許慎《說文》到東漢《康熙字典》對法律的解釋,準確地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觀念的演變和特點,即法律的皇制性和強制性日益增強,其內容不僅包括國家制定的制度規範,還包括人們習慣的習俗和自然約束。孔子的觀點更能體現法律的這些特點。孔子對頭發的看法是:
1.禮不可棄,法不可排他。孔子認為禮治優於政刑。法律只是讓事情發生的手段。與禮樂教育相比,這種方法處於次要地位。“禮樂不昌,刑必失。”
2.“孝”是做人的根本,人情重於法律。“父為子藏,子為父藏,直在其中。”孔子認為符合人情的法律才能體現“正義”。只有按人性做事,才能算是正直,因為正義體現在人情上。所以,法律只有體現人情,才能體現正義。
3.使用的最終目的是“無訟”。“無訟”是指人與人之間和睦相處,矛盾和摩擦通過自己的包容和協商來解決,而不是通過政府和在法庭上運用法律來解決。
4.統治者的示範作用比法律規範更重要:“他是正直的,做事沒有命令。”孔子認為與法律相比,人的地位是第壹位的。君主知人善任,提高官員素質,比建立制度更重要。
第三,禮與法的關系
從夏商到唐代,禮法關系經歷了壹個不斷演變的過程。作者將這壹演變過程總結如下:
傳統法律發展到夏商周時期進入禮治時代,禮的地位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這壹時期禮法關系,總的來說,法律是禮法的附屬,教化和懲罰是禮治的方法。春秋戰國,戰亂頻仍,“禮崩樂壞”。因此,符合各國急功近利要求的法家思想逐漸取代了主張“禮治”的儒家思想。這壹時期的禮法關系主要表現為法家的中心化和儒家的邊緣化。
秦始皇統壹天下後,在政治、思想、文化上實行專制統治。壹切都是“法國式”的,“壹切由法律決定”,實行嚴刑峻法的統治。儒家的禮法被冷落了。秦朝因嚴酷的法律法規而過早滅亡,說明法家學說沒有長久的穩定性。此時的統治者采取的是儒家禮教與道德、刑罰相結合的政治策略。
到了漢代,中國古代禮法關系終於確立,禮法統壹。統治者以禮儀為治國之本,在道德教育、司法審判、規範尊卑秩序、治理政治進軍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時也重視法律,儀式重在教化。“將軍前禮禁”起到預防犯罪的作用,是根本原因;法律重在懲罰,“法有所為而後禁”,能震懾犯罪但不能從根本上禁止,是治標的方法。
魏晉南北朝時期,三國分裂,南北對峙,豪強割據,戰亂連年。隨著政局的分裂,儒學的獨尊地位下降,各種思潮湧現,形成了許多新的法律原則和制度,進壹步發展了始於漢代的禮法結合的趨勢。曹魏政權的新法引用了李周“八分立國”的法律,制定了“八議”制度,使“不罰為大夫”的禮法原則在法律中得到體現。西晉《太史律》開創了“準五服以罰罪”的原則,並將禮制中的喪服制度引入法典。
《唐律論》的出臺,完成了禮法結合的過程,達到了“禮法合壹”的境界。他的第壹部《名例之法》寫道:“德為政教之本,刑為政教之用,即使蕭陽秋驚。”意思是:道德禮貌是政治教育的基礎,懲罰是政治教育的輔助手段。兩者相輔相成,如朝夕補壹晝夜,春秋補壹年。這是把禮法結合的思想寫入法典的表現。《唐律疏議》中的法律條文也是按照禮法統壹的思想來解釋的。
總之,中國傳統禮法互補,以禮為主導,以法為準繩;以禮為內涵,以法為表象;誇大以禮愛民的仁政,渲染以法治國的公平;以禮減少執行的阻力,以法使禮儀具有人民的權威;以禮入法道德化法律,法律同時止惡勸善;將禮附加於法,將道德法律化,將禮置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