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同程度
絕對責任的嚴格性大於嚴格責任,只確定事件的結果,不考慮其他因素。
2.責任人對事件的影響不同。
嚴格責任是由責任人的某種行為引起的,絕對責任的後果是無論責任對事件的幹擾,只要發生了就要追究
3、被追究法律責任時錯誤的辯解
嚴格責任允許在判斷時進行責任抗辯,絕對責任不允許在判斷時進行責任人抗辯。
絕對責任的例子如下:壹些國家的勞動法規定,員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傷害,無論雇主是否有過錯,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比如美國法律對產品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害事故是絕對負責的,很多國家的法律對核電站放射性汙染等損害事故也是絕對負責的。
產品制造商和核電廠所有人無論在產品制造或核電廠運行過程中是否有過錯,都應對受害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英國法院通過Paradyne訴Jane和Alien壹案確立的違約責任是嚴格責任。嚴格責任原則是指無論違約方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債務給對方造成了損害,就應當承擔合同責任。
嚴格責任原則是指違約發生後,非違約方只需證明違約方的行為已構成違約,無需證明違約方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
擴展數據:
絕對責任,英美侵權法中的壹個概念。是指行為人在其行為違反了特定的禁止義務並造成了侵權後果時,無論其是否有過錯,也無論其履行了何種程度的註意,都必須依法承擔的侵權責任。絕對責任的標準比嚴格責任更嚴格;通常司法中不考慮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和采取的預防措施,行為人不能提出免責抗辯。
嚴格責任也被稱為“結果責任”。英美刑法中的壹種無罪責任。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造成危害結果的行為,無論是否有罪,都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普通法中沒有嚴格責任。嚴格責任的犯罪是具體的,並由刑法明確界定。主要是違反工商或交通管理法規的犯罪,且多為輕微犯罪,可從輕處罰。
此外,在現代刑法中,奸淫幼女罪和重婚罪也屬於嚴格責任犯罪。嚴格責任的立法理由是為了打擊某些特定的危害行為,減輕檢方證明行為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嚴格責任的支持者認為,嚴格責任的規定比罪過責任更具威懾力,可以使人們在從事相關社會活動時更加謹慎。
嚴格責任的反對者認為,不根據犯罪者的罪行對其定罪是不公平的。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犯罪,不能說明行為人需要受到懲罰。如果行為人受到處罰,處罰的適用無效。
英美侵權法中的概念是指行為人在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侵權後果時,即使已經盡了合理的註意,只要不能提出免責抗辯,就必須依法承擔的侵權責任。
根據英美國家的判例法,嚴格責任的標準嚴於過錯責任,但寬於絕對責任;當本案行為人能夠提出有效的免責抗辯時,不承擔嚴格責任。這壹原則是在1868 "美德訴弗萊徹"案中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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