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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詞典

名字要跟隨人的壹生,給新生兒起壹個好聽又朗朗上口的名字是父母的壹件大事。我可以隨意給寶寶取名字嗎?本期的命名話題涉及到民法典人格權系列中關於姓名權的規定。

陸(男)與張(女)結婚,張生壹女。由於夫妻雙方都熱愛詩詞和中國傳統文化,決定給女兒取名“北燕易雲”,並以“北燕易雲”的名義辦理了出生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新生兒登記。

陸某到當地派出所為女兒辦理戶口登記時,被民警告知,被登記人的姓氏應隨父姓或母姓,即姓“陸”或“張”,否則不符合出生登記條件。

然而,陸堅持以“北燕”的名義為女兒辦理戶口,當地派出所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決定不予辦理戶口。

因為堅持要給女兒取名“北燕易雲”,夫妻倆後來以女兒“北燕易雲”的名義向轄區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這起糾紛也被稱為“中國姓名權行政訴訟第壹案”。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陸、張給女兒取名“北雁”是否符合姓名權的法律規定。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壹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給女兒取名“北燕易雲”,不符合父母姓氏以外的四種情形之壹。法院明確表示,父母不應僅僅根據個人喜好和意願隨意創造新的姓氏,否則會對傳統文化和倫理道德造成沖擊,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管理。

河北省委黨校副教授石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90條對人格權的定義是“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稱、肖像、名譽、榮譽、隱私等權利。”包括民事主體的姓名權。

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具體包括名稱決定權、名稱使用權和名稱變更權。

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父母給新生兒取名是父母親權的代理行為。他們選擇什麽名字,是父母行使姓名權的行為,符合姓名權的法律規定,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史教授介紹,《民法典》第八條也規定了公序良俗:“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背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第壹千零壹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和血親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公序良俗是公序良俗的簡稱,是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序良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壹般道德。”史認為,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看,子女繼承父母姓氏有利於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於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者的主要社會關系進行初步判斷。如果允許公民隨意選擇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將會沖擊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不僅違背社會良好習俗和壹般道德要求,也不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良性社會控制。

本案中,父母給女兒取名“北燕易雲”,既不是父姓,也不是母姓,也不是其他直系親屬的姓,沒有其他正當理由。只是因為他們喜歡中國的傳統文化,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符合姓名權行使的要求。

現在很多家長給孩子起名都很慎重!我壹直希望不要和別人同名,所以我有很多獨特的名字。近日,江西萍鄉90後父親鄺宗濤給自己剛出生的兒子取名“匡福義”。目測也會火!

那爹說,如果姓匡,別人不知道是哪個匡。這個很好記,沒有什麽特別的意思。“希望孩子以後能做壹個正直的人。”

事實上,名字的事

這完全取決於父母當時的心情。

如果妳不相信我,看看下面

隔著屏幕感覺不經意…

父母都希望女兒過上好日子。

所以我給她取名為“簡單”

但是蕭藝長大後發現了這壹點。

成年人的世界不僅僅是變胖。

別的都不容易。

“成”是爸爸希望女兒起的名字。

簡潔而不失內涵,簡潔而不失大氣

查了半天字典,終於

給妳的女兒取名“程序”

但是現在大家都叫她小猿。

我們知道,孩子被期望成功,女人被期望成功。

這是每個父母的願望。

所以有些父母給他們的孩子取名為“獨秀”

我們不知道這些孩子是否優秀。

但是這個被點名的家長真的很優秀。

現在特別流行四字名。

老公姓羅,她姓程。

我想把肚子裏的寶貝命名為“羅城壹隊”

但是有壹些父母,他們的名字太野了。

比如給孩子取名“熊家寶”

熊心豹子膽?聽起來很厲害。

命名的事情

妳既要考慮孩子,也要考慮自己。

還是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