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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老師?

老師指的是給學生傳授知識的人,壹般指的是有能力的人,值得學習,能給妳帶來壹些正確的知識和指導。

詞義:

教師的概念:以教育和培養學生的專業知識以及在各種學校中做人為職責的專業工作者。

責任:

首要職責是教育人民。先成人,再成才。當老師,回答問題,當老師。

含義:

教師被稱為傳授知識的人。

權利和義務:

教師享有以下權利:

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二)從事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學業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和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教育和科學教育,組織和領導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5)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專業水平。

專業要求:

以自己的愛心和奉獻為榮,以敷衍為恥。

以開拓創新為榮,以墨守成規為恥。

以勤奮博學為榮,以懶惰膚淺為恥。

以關心學生為榮,以忽視學生為恥。

以廉潔從教為榮,以崗位自私為恥。

以因材施教為榮,以千篇壹律為恥。

我們以團結合作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

我為自己端莊的外表感到自豪,為自己的邋遢感到羞愧。

以尊重學生為榮,以侮辱學生為恥。

起源和演變:

教授學生知識的人通常指在某些方面值得學習的人。

雖然我們通常把學校裏的老師稱為“老師”,但這裏的“老師”實際上是教師的工作,教學是其基本職能。明清以來,教師壹般被稱為“先生”。直到19年底,中國現代教育的奠基人、辛亥革命的老兵何子淵將西學(美式教育)引入中國,並在建立新學校後,他們開始在學生行為準則中明確規定教師的頭銜為“教師”。然而,大多數學生按照慣例將“先生”的名字改為“老師”,這從國民政府時代開始並壹直沿用至今。

教師是傳授知識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