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課堂教學活動中,語文教師必然會使用不計其數的成語、諺語、歇後語等詞語。在向學生解釋某個單詞的意思時,教師可以嘗試從法律的角度解釋和分析這些單詞。比如字典裏的“找錢不自知”這個詞,意思就是“找錢不給自己藏起來”。另外,老師要從法制的角度進壹步講解。如果我們發現了別人丟失的貴重物品,不想歸還並據為己有,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盜竊。為此,無論從哪個層面來說,我們都需要對生活中的詞語有最細致、最全面的了解。
再比如,《現代漢語詞典》中“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意思是:“就是用對方所用的手段進行反擊的意思。”字典裏的意思整理完了,要從更高的法律制度層面來分析這個詞的意思。別人剜了我們的眼睛,我們也要剜別人的眼睛。這種看似合理的以暴制暴的方法,在古代法制不健全的社會情況下或許行得通,但現在法制已經相當完備,卻沒有立足之地。在當今法制社會,如果我們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我們就應該大膽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侵犯我們權益的人賠償我們的經濟損失甚至精神損失。
二、在課文教學中插入“方法”
相當多的文本和教材涉及到壹些法律制度常識,這就要求我們的教師不能被動地回避這些知識,而要主動承擔起講述文本相關法律知識的重大責任。
在《羚羊的雕刻》壹文中,“我”未經父母同意,將家裏的貴重物品(羚羊的雕刻)送給朋友萬芳,以示朋友之間的情誼。父母因其珍貴而要求取回,形成了壹個從道德倫理角度不容易解釋清楚的問題。是顧及孩子之間的友情重要還是孩子要聽大人的話重要?其實,如果僅僅從道德倫理的角度來看,這真的是壹個很難回答的問題,因為無論是孩子還是家長,似乎都有自己的道理,似乎誰也沒有錯。如何對此給出更有說服力的解釋?只能從法律角度尋求答案。
《民法通則》第十壹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由此可見,文中的“我”未經父母同意將羚羊木雕送給他人是否正確,首先要看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正文,我的年齡應該在16以下,所以我的行為應該是經過我的法定監護人(也就是我的父母)同意的。文中的“我”未經法定監護人同意,將家中珍貴的羚羊木雕送人,顯然是不對的。所以,文中我該怎麽做的問題,正確答案是,我先依法辦事。
第三,引導學生在閱讀中理解“法”。
《鹿臺拳鎮關西》壹文,人物形象生動,描寫手法精湛。老師在指導學生讀書的時候,都關註魯提亥,這是值得表揚的,因為他嫉惡如仇,助人為樂,而鄭屠暴虐自私,應該殺。作為壹名老師,妳能不能體諒壹下,讓學生評論壹下鄭屠是否該死?就算死了,也是個人的快感嗎?讓學生明白,這種行為在宋朝、今天甚至將來都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