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指執法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停止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在中國,侵權案件中的禁止是指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停止侵權行為的命令。
廣義的禁止令還包括執法機關要求被申請人必須按照特定方式行事的命令,即禁止令,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部分案件屬於這種禁止令。
禁令包括最終禁令(也稱永久禁令)和臨時禁令。
臨時禁令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壹般稱為中間禁令或初步禁令。
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臨時禁令分為有期限和無期限兩種。永久禁令(即停止侵害的判決)應在對案件涉及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全面審查後作出,並在判決內容依法生效後實施,不屬於臨時措施制度的範疇。
13.知識產權訴訟前臨時措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