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藥品目錄》分為“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甲類目錄》中的藥品為臨床治療所必需,應用廣泛,在同類藥品中療效好、價格低。“乙類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可供臨床治療且療效較好,同類藥品價格略高於“甲類藥品目錄”。《A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地不得調整。《乙類目錄》由國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當地經濟水平、醫療需求和用藥習慣進行適當調整。國家藥品目錄原則上每兩年調整壹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目錄相應調整。
法律依據:《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應當是經國家藥品監管部門批準並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化學藥品、生物制品、中成藥(民族藥),以及按照國家標準炮制的中藥飲片,符合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的基本條件。支持符合條件的基本藥物按要求納入藥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