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規定的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采納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範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刑事訴訟監督: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公安機關、法院和其他機關的辦案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偵查活動、起訴決定和審判程序的監督。
2.刑事執行監督: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看守所等機關在刑事執行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督,包括對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身心健康狀況和人權保障情況進行監督。
3.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機關行使職權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包括對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的監督。
4.民事訴訟監督: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過程進行監督,包括對公民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保護。
綜上所述,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範圍非常廣泛,其主要職責是確保國家法律的實施,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壹)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二)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監督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七)監督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壹條人民檢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法律監督職能,可以進行調查核實,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將采納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的情況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