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②書證;⑶證人的證詞;(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