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交易條款?
1】壹般交易條款(縮寫為AGB),也被翻譯為壹般交易條款和壹般合同條款。所謂壹般交易條款,是指用戶在未來訂立大量合同時向對方提出的條款。例如,匯票和保險單背面的條款和正面的條款稱為單壹合同條款。請參考德國壹般交易條款法第1條第1款。【2】有人認為是特殊合同條款;壹些人認為這是壹種法律規範。前者是壹般理論。參見劉春堂:《壹般合同條款解釋》,《民商法論文集》,臺灣輔仁大學法學叢書專題類(3),1988版,第189頁。【3】Einzelvertrag,即雙方通過單獨和具體談判達成的合同。在使用AGB的情況下,合同包括:①單個合同條款;②已成為單壹合同壹部分的AGB。相應地,合同訂立程序也分為兩個部分:①單壹合同,由雙方單獨具體協商;②AGB,雙方同意其使用。如果協議使用AGB,則AGB包含在單個合同中。至於對方是否讀懂並理解了AGB的要求。【4】內容控制,有些學者也稱之為“管制”,即AGB(Ueberpruefung)的內容審查。如果是法律上無效的條款,則被列入“黑名單”,無效;如果是可裁判的條款,被列入“灰名單”,法院有權審查認定無效。如果屬於壹般條款禁止的範圍,則無效。參見劉宗榮:《八股契約冊頁》,臺灣省三民書店股份有限公司,1988版,下文第45頁。【5】在英美法中,此類規則包括:善意解釋原則、書面條款與口頭協議壹致原則、目的解釋原則、參照習慣解釋原則、參照先例解釋原則、明示條款優於習慣和慣例原則、先例優於習慣原則、協商條款優於格式條款原則、特殊條款優於普通條款原則、手寫條款優於打字印刷條款原則。參見徐炳:銷售法,經濟日報出版社,1991版,第168頁及以後各頁。它還包括簡單解釋原則、有效解釋原則、否定解釋原則以及類比項目受列舉項目同性限制的原則。參見劉宗榮:《八股契約冊頁》,臺灣省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1988版,第123-124頁。在大陸法系中,《法國民法典》的規定最為全面。根據第1156-1164條的規定,其中:1。字面解釋:在解釋合同時,我們應該探究當事人的意思,而不是拘泥於文本的字面意思。2.有效解釋:如果壹個條款可能有兩種含義,那麽最好理解該條款具有可能產生某種效果的含義,而不是具有不會產生任何效果的含義。3.有目的的解釋:當對文本可能有兩種解釋時,應根據合同的目的進行解釋。4.習慣解釋:模棱兩可的詞語應根據合同訂立地的習慣進行解釋。5.補充說明: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該習俗,但在說明時應予以補充。6.整體解釋:合同的所有條款都必須相互解釋,以確定每個條款從整個行為中獲得的含義。7.不利解釋:當合同有疑問時,應對其進行不利於債權人的解釋。8.壹般條款的解釋:合同的語言並不通用,合同的標的物只是可以從當事人的意思推斷出的事項。9.說明:如果在合同中記載了壹種情形來解釋該義務,則不應視為當事人有意限制該義務的範圍,該義務應包括應列舉的各種情形。我國《合同法》(建議稿)第163、164條規定:1。公平解釋:自由合同應根據對債務人承擔較少義務的含義進行解釋;有償合同應以對雙方都公平的方式進行解釋。根據壹方當事人單方決定的合同條款訂立的合同不明確的,應當按照對決定合同條款的當事人不利的意思解釋。2.誠信解釋:解釋合同應遵循誠信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