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壹方婚前未生育,壹方婚前已生育壹個子女,婚後雙方又生育壹個子女的;
(2)雙方婚前已生育兩個及以上子女,沒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兩個女兒中,壹個經病殘兒醫學鑒定機構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養的子女,在執行本條例規定時,不計入生育子女數。